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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土地增值税新政策之综合地价款

一类经济适用住房详解:定义、征收与纳税指南

定义

一类经济适用住房是由北京市政府批准统一建设,专为满足符合条件的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求而提供的一种特殊性质的住房。在日常中,这类住房通常被简称为“一类经适房”。当此类房产再次出售时,政府会征收相应的土地收益等价款,这一款项通常被称为综合地价款。

纳税人及其认定

在法律上,一类经济适用住房的纳税人是指拥有该类住房产权的单位或个人,也就是我们常说的购房者。在现实操作中,这通常指的是最终购买并持有这类房产的人。

计税依据及标准

根据政策规定,计算综合地价款主要依据购房时间的不同:

2008年4月11日后签约的家庭: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获得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可以选择以市场价出售其房产。此时,产权人需按照原购房价格和出售价格之间的差额的70%,补缴土地收益等价款,即综合地价款。 2008年4月11日之前签约的家庭,以及根据关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具体问题的通知(京建住〔2009〕255号)中的规定:这些家庭在获取契税完税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满5年后,有权将房产上市出售。在这种情况下,产权人需要支付出售价格的10%作为土地收益等价款,也就是综合地价款。

请注意,以上信息可能会随政策变动,请务必查阅最新的官方文件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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