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家具,搬新家,本是一件高高兴兴的事情。但家住重庆市的梁先生一家怎么也没想到,在某知名家居卖场花几十万元向家具商订购的全套高档家具,竟然遭遇店家跑路,钱货两空。
无奈之下,梁先生将家居卖场告上法庭。日前,该案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宣判,维持原判,支持梁先生的诉求。
2017年9月,梁先生夫妻在重庆市某知名家居卖场购买家具时,在一家打着某木业公司直营店招牌的柜台相中了几扇实木门。
在导购人员的热情介绍下,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梁先生及妻子邓女士先后三次与对方签订《销售合同》,以529794元的价格购买包括柚木大门、桃花木子母门、实木柜等一批家具,并以定金的名义分三笔支付了26万余元。
2018年7月,邓女士支付进度款12万元。至此,梁先生夫妻已经支付了38万余元,全部通过家居卖场的账户进行支付,但并未收到任何货物。
在支付了最后一笔进度款后,梁先生再次前往家居卖场时,发现该木业公司柜台已人去楼空。如梦初醒的夫妻俩赶紧找到家居卖场讨说法。
原来,租赁经营该卖场柜台的是自然人韦某。家居卖场称,其与韦某签订的卖场柜台租赁合同已到期,韦某不知去向。无奈之下,梁先生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起诉家居卖场,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渝北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通过展销会、租赁柜台对外销售产品、提供服务时,如经营者撤场且不履行合同义务,展销会举办者、柜台出租者应对消费者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定金金额依法应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故本案定金总额应为105958.80元。
据此,法院一审判处家居卖场退还货款27万余元,双倍返还定金21万余元。家居卖场不服,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梁先生夫妻出具的《销售合同》加盖有家居卖场的收款专用章,梁先生夫妻支付的38万余元货款也均是打在家居卖场账上。
此外,家居卖场还与韦某签订有《营业场地经营管理合同》,可以证明涉案场地一直受家居卖场经营管理。在韦某已构成违约并已从家居卖场撤场,相当于以实际行动表示其已履行不能,一审法院依法判决由家居卖场先行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并无不当。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降低消费者维权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消费者在展销会、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本案提示柜台出租方应加强管理,从严审核租赁人身份、资质、经营能力,维护交易安全,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来源:家具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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