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合同纠纷事项于2021年12月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治中院”)起诉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治分行(2021年5月6日前曾用名:长治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银行”),钱包金服(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第三人;公司于2022年1月14日收到长治中院发来的(2021)晋04民初177号传票,山西银行因合同纠纷向长治中院起诉山西智源融汇科技有限公司及公司。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1月18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公司与山西银行合同纠纷暨重大诉讼事项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3)。
二、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
2022年2月15日,公司收到长治中院送达的关于诉前保全措施的《结案通知书》(2021晋04执保39号),公司共有4个银行账户被长治中院冻结,冻结金额合计5,436,950.17元。此外,公司持有的山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部分股权亦被冻结。本案件一审尚未开庭,本次冻结系山西银行采取的诉前保全措施,公司将积极准备应诉事宜。
三、对公司的影响
1、本次被冻结银行账户非公司主要银行账户,冻结金额共543.69万元,占公司2020年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货币资金余额的0.13%,占比较小,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公司控股子公司广东奥马冰箱有限公司经营稳健,未受影响。
2、截止本公告披露日,该案件尚未开庭,未产生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故公司尚无法判断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的影响。
3、公司将依法采取一切手段维护公司及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公司所有信息均以 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晋04执保39号)。
特此公告。
广东奥马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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